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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医保将有大变化!

时间:2023-09-01 来源:安徽之窗

当前,《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在月底到期。合肥市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2个办法”,并计划近期实施。新规有什么不同之处?记者为您详尽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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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篇】

变化一:参保对象范围扩大了两类

新办法扩大了参保对象范围,追加了两类。一类是“随在本市低收入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另外一类是“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未婚及未成年子女”。

在参保时间方面,也有了延长。“将停缴职工医保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时间,从1个月内调整为3个月”。

变化二:未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待遇调整

普通住院待遇方面,设置起付线。新规具体,对未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待遇展开了调整。

今后,“参保人员不通过县域内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减少1倍,缺席比例分别降低10、15个百分点。”

变化三:大额普通门诊收治报销范围不断扩大

在门诊待遇方面,新规不断扩大了大额普通门诊收治报销范围。

新规具体,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经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不不含健康身体检查、慢性病门诊费用),单次达到200元且年度总计超过500元的,多达部分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缴纳,年度基金总计最高支付2000元/人

变化四:非户籍人员参保反感3年大病保险封顶

为了防止“医保移民”现象再次发生,今后,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本市连续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反感3年的,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30万元,其他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不另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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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篇】

变化一:特困人员参保费用给与全额补助金

和之前的规定比起,新规对大病救助范围展开了调整。

在参保费用补助金方面,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费用实行分类补助金。新规定具体,今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补助金

在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金方面,将慢性病门诊费用和其他重症慢性病费用拆分为“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变化二:基本医保住院个人起付费用未予救助

此次新规调整了救助费用范围,将“个人自付合理医疗费用”改动为“个人自付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与《居民医保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在不予救助对象条件方面,新的变化是:将住宅类房产未予救助条件改动为“拥有2套以上(含2套)侧重类房产”,与低保认定规则保持一致。

在不予救助费用方面,新增“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个人起付费用”;新增“不通过县(市)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转诊在县(市)外医疗机构化疗的”。

江淮晨报全媒体公布中心出品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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